案件详情
2020年3月31日,高山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高山从事会计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两年,从2020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试用期为3个月。
2021年2月26日下午,高山与部门领导刘水发生口角,冲突中高山表示“不干了”并报警。自次日起,高山未到公司上班。
高山于2021年3月3日、4日和5日通过钉钉管理系统向刘水提交2021年3月1日至3月9日的病假申请。
刘水于2021年3月5日在系统中回复:“你不用提请假申请了,你这两天来交接工作就行啦。”“一月份的税报错啦,今天审计的来调2020年12月的凭证,数也对不上。”“2020年9月的凭证数也对不上”。高山询问:“交接工作就行啦是什么意思?公司要辞退我吗?辞退我,你得正式点,出书面通知!”刘水回复:“不是辞退,是工作重大失误开除”。高山回复:“我请假不能上班:一是因为上班时间因工作腰扭伤……”“2021年2月26日发生肢体冲突,我已提出了辞职”,但因刘水已将高山从联系人中删除,该两条信息未能成功发送给刘水。
2021年3月5日21:10,高山通过微信向刘水发送信息:“2021年2月26日发生肢体冲突,我已提出了辞职”。刘水回复:“别在这无理取闹啦,你辞职也要有交接的,而且你财务上存在重大过失,你要处理的”。
2021年3月9日,高山在微信中收到公司前台向其发送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鉴于您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微信提出离职申请,予以批复,本单位同意2021年2月26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接到本通知后10日内到单位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021年3月12日,高山向刘水发送短信消息:“刘总:我下周一下午(3月15号)到公司交接工作并取回个人物品……”。
2021年3月26日,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确认与高山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仲裁委以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仅凭高山一句“不干了”的表述,不足以确认其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高山与刘水发生纠纷后的对话难免带有情绪,不宜作为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故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其与高山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公司认为高山于2021年2月26日提出辞职,其后的种种行为均构成再次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高山于2021年2月26日与刘水发生冲突时所说的“不干了”发生在发生冲突期间,不足以认定高山当时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此外,结合高山提交病假申请、刘水的回复以及高山后续的行为,均不能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京02民终16213号(当事人系化名)
转自:劳动法库
来源: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