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总则
- 劳动合同的订立
-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特别规定
- 监督检查
- 法律责任
-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具体关于劳动合同种类的详细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 【关于劳动报酬、加班、拒绝违章指挥等的规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等规定】...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的订立、内容、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等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至第七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协议、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劳务派遣中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非全日制用工等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监督检查事项、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等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五条 【违反各项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等的法律责任、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至第九十九条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过渡性条款、施行时间等规定】...
(注:因信息过多,部分条款省略,具体法律条款以实际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