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即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双方事故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3日,被告王某驾驶鄂K5P712小型普通客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上行驶,与原告韩某驾驶的冀A1030X(冀A88L3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刮擦,导致原告车辆受损、货物损坏及韩某受伤。事故调查后,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因证据不足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原告韩某因此事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多次向被告索赔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某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6932.2元,被告王某另需赔偿原告1016.4元。宣判后,被告方提起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应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双方责任。由于鄂K5P712号小型普通客车性能优于冀A1030X(冀A88L3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且在事故发生时为超车方,故依法判定王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韩某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6:4。
法官点评
对于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进行裁判,即根据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事故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等综合判定双方责任。此原则体现了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并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
单位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图文与排版
图文:刘光辉
排版:马聪
初审:焦冲
审核:殷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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