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饶金祥,厦门执业律师/合伙人
来源公众号:鹭岛刑法笔记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可以撤销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刑事案件分为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公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种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才会受理,例如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2.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包括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诉案件则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除了自诉案件的情况,其他刑事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
对于自诉案件,只要在法院宣告判决之前,都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而公诉案件,不能撤案是原则,能撤案是例外。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才有权利撤销案件,被害人不能自行决定撤销。
这些特殊情形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