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高某某的介绍认识了魏铭杉,知道他是蓬溪县公安局的警察。后来我和他联系说给一个叫林某的客户办虚假身份证,2014年我打给他2万元定金,又分两次借给他1.8万元。因为林某被抓,办不了证,魏铭杉又不能退我钱,我就打算给自己办张假身份证。”肖勇兵即前文所称的“肖某某”,其供述,2017年7月9日,自己与魏铭杉见面后,提供了本人照片,次日便拿到了办假证的资料,随后顺利办理了名为陈某的身份证,魏铭杉也得到了剩下的1.2万元尾款。
据肖勇兵供述,两人聊天时,魏铭杉曾提及“赌博欠了钱”。“叫我给他介绍客户,还说他只收我5万,剩下的归我,跟客户商量价格都是我在联系,有时候魏铭杉也要求与客户见面,价格谈好后客户将办证的钱给我,我再将钱给他。”肖勇兵称,作为“中间人”,其介绍给魏铭杉21个客户。“送给他(魏铭杉)95.6万元,我自己得了20万左右。”肖勇兵称。
另一被告刘敏供述,其因为办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存现等方式向魏铭杉支付了24.5万元。“魏铭杉的具体身份我不清楚,都喊他领导,他应该是政府里面上班的工作人员。”刘敏自称彼时并不知道魏铭杉的具体身份,“他说之所以收我那么多钱,不是他一个人收的,要钱的时候都是说兄弟伙在催钱了,办证的时候也说要和他一起上班的兄弟伙商量,我从心理上估计他是国家干部。”
记者注意到,2020年4月17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魏铭杉因为一笔2016年从银行借出的20万元贷款没有如期归还,而被某银行起诉要求偿还贷款。青羊区法院支持了银行要求魏铭杉偿还贷款的诉求,判令魏铭杉偿还18万余元的剩余本金及利息,但截至2020年10月20日,魏铭杉尚未尝还。
一审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定罪,二审改判。目前,魏铭杉、黄超、黄飞一案已经两审。对于三人的适用罪名及量刑,前后有所差别。
2020年7月20日,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判决。该法院认为,作案过程中,魏铭杉、黄超、黄飞虽利用了自身警察身份带来的便利,但就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虚假身份证件这一犯罪行为而言,三被告人实际是与肖某某等人形成了共同犯意,按照分工实施对应的犯罪行为,结果也是双方共同从中获益;肖某某等人收取办证费用并将部分费用转给魏铭杉,魏铭杉对收到的费用再次在三被告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行为,实际是肖某某等人与三被告人之间对共同获益的分配,最终损害的是国家身份证件管理制度,其行为与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权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存在区别。综上分析,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对三被告人定罪处罚。
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魏铭杉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黄超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黄飞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外,对从被告人魏铭杉处扣押的人民币7233元予以没收,对剩余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428967元继续追缴,对被告人黄飞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14300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黄超退回的赃款人民币370500元予以没收,上述款项一并上交国库。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将该院指控魏铭杉等三人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变更为伪造身份证件罪,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魏铭杉等三人利用职务之便,超越职权为他人冒办身份证,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数罪并罚。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对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提出魏铭杉、黄超、黄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带来的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制造虚假身份证件,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权、钱”交易本质,并且三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身份证件管理制度,致使林某某、唐某、刘某利用办理的虚假身份证逃避公安机关侦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魏铭杉、黄超、黄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罪名错误、量刑错误。
2020年12月17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魏铭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黄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原审被告人黄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