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知,用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都是不被允许的。
二、虚拟道具兑换实物的模式中有部分类型被允许
既然虚拟货币兑换实物不被允许,那么通过虚拟道具兑换实物的模式是否就属于被允许的范围呢?这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参照虚拟货币管理的虚拟道具不被允许兑换实物;其次,不参照虚拟货币管理的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是被允许的。
第一种情况下,在网络游戏中,存在一种参照虚拟货币管理的虚拟道具。这些道具是网络游戏企业发行,但允许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这些道具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功能,具有与“虚拟货币”相同或类似的游戏内流通兑换功能,本质上与虚拟货币无异,因此应参照虚拟货币的管理规定。
既然是按照虚拟货币的有关规定管理,那么上述提到的《通知》中明确禁止虚拟货币兑换实物的规定也适用于这类虚拟货币,即这些类型的虚拟货币不能兑换实物。
第二种情况下,不参照虚拟货币管理的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是被允许的。这一结论基于《通知》第一条第十款的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但可以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服务,且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此可知,这类虚拟道具是被允许兑换实物的,但仅限于“小额”实物。而且,实物的内容和价值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法律标准不明确,存在被办案单位肆意认定涉嫌开设赌场的刑事风险
虽然明确了部分虚拟道具可以兑换小额实物,但这一条文的具体适用标准并不明确。
根据条文,可以归纳出几个限制条件:一是兑换主体必须是虚拟道具,不能是虚拟货币;二是只能兑换“小额”实物;三是实物内容及价值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条文来看,监管部门原则上禁止网络游戏企业向用户提供兑换实物的服务,但为“小额实物”兑换开了口子。然而,具体什么是“小额实物”,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且该《通知》已于2019年被废止,进一步增加了适用难度。
即使《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仍然存在,它也只是规定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措施,并未明确“小额”和“实物”的法律标准。
因此,对于以提供京东购物卡、话费等实物兑换为“小额兑换实物”模式的游戏运营企业来说,向游戏玩家兑换100元的京东购物卡可能被视为“小额实物”的兑换范围,但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是否仍属于“小额”范围内就存在疑问了。更为极端的是,向不同玩家每人兑换100元购物卡或话费的业务模式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模式,目前尚无明确答案。
由于法律标准不明确,不同办案单位可能会对同类型案件作出不同的认定,存在办案单位“肆意”追究相关企业或个人开设赌场罪刑事责任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已经发生。
因此,在刑事辩护过程中,需要明确这种兑换“小额实物”的合法合规标准,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是车冲律师基于办理计算机/网络赌博/网络开设赌场案件的实务经验总结所得,希望对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