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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研究系列(三十)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涉嫌开设赌场罪

(文市发〔2016〕32号)中也明确规定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

由此可知,用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都是不被允许的。


网络赌博研究系列(三十)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涉嫌开设赌场罪  -图1


二、虚拟道具兑换实物的模式中有部分类型被允许

既然虚拟货币兑换实物不被允许,那么通过虚拟道具兑换实物的模式是否就属于被允许的范围呢?这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参照虚拟货币管理的虚拟道具不被允许兑换实物;其次,不参照虚拟货币管理的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是被允许的。

第一种情况下,在网络游戏中,存在一种参照虚拟货币管理的虚拟道具。这些道具是网络游戏企业发行,但允许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这些道具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功能,具有与“虚拟货币”相同或类似的游戏内流通兑换功能,本质上与虚拟货币无异,因此应参照虚拟货币的管理规定。

既然是按照虚拟货币的有关规定管理,那么上述提到的《通知》中明确禁止虚拟货币兑换实物的规定也适用于这类虚拟货币,即这些类型的虚拟货币不能兑换实物。

第二种情况下,不参照虚拟货币管理的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是被允许的。这一结论基于《通知》第一条第十款的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但可以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服务,且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此可知,这类虚拟道具是被允许兑换实物的,但仅限于“小额”实物。而且,实物的内容和价值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络赌博研究系列(三十)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涉嫌开设赌场罪  -图2


三、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法律标准不明确,存在被办案单位肆意认定涉嫌开设赌场的刑事风险

虽然明确了部分虚拟道具可以兑换小额实物,但这一条文的具体适用标准并不明确。

根据条文,可以归纳出几个限制条件:一是兑换主体必须是虚拟道具,不能是虚拟货币;二是只能兑换“小额”实物;三是实物内容及价值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条文来看,监管部门原则上禁止网络游戏企业向用户提供兑换实物的服务,但为“小额实物”兑换开了口子。然而,具体什么是“小额实物”,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且该《通知》已于2019年被废止,进一步增加了适用难度。

即使《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仍然存在,它也只是规定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措施,并未明确“小额”和“实物”的法律标准。

因此,对于以提供京东购物卡、话费等实物兑换为“小额兑换实物”模式的游戏运营企业来说,向游戏玩家兑换100元的京东购物卡可能被视为“小额实物”的兑换范围,但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是否仍属于“小额”范围内就存在疑问了。更为极端的是,向不同玩家每人兑换100元购物卡或话费的业务模式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模式,目前尚无明确答案。

由于法律标准不明确,不同办案单位可能会对同类型案件作出不同的认定,存在办案单位“肆意”追究相关企业或个人开设赌场罪刑事责任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已经发生。

因此,在刑事辩护过程中,需要明确这种兑换“小额实物”的合法合规标准,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是车冲律师基于办理计算机/网络赌博/网络开设赌场案件的实务经验总结所得,希望对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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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边克俭
    2024年11月23日 00:09:13
    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涉嫌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需警惕。
  • 洪文栩
    2024年11月23日 00:12:23
    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涉嫌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需警惕。
  • 翁璧元
    2024年11月23日 00:15:16
    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属于涉嫌开设赌场罪,网络监管应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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