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红包,分手后能否要回?”“一般不能要回。”“恋爱期间的借款,分手后能否要回?”“性质为借款的,分手后可以要回。”近期,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其中曾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恋爱期间的转账问题引发了争执。当事人多次向法官咨询自己在恋爱期间的各种开销,法官也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了详尽的解释。
据了解,杜女士与田先生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田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杜女士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并承诺期限内还清。借款发生后,田先生已偿还了15000元的本金。然而,由于某些原因,杜女士与田先生结束了恋爱关系,此后田先生再未还款且不主动联系杜女士。因此,杜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杜女士向田先生出借款项,借款到期后田先生应及时还款,其借款后拒不还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故杜女士要求田先生还本及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依法判决田先生偿还杜女士欠款本息共计3.5万余元。
法官提示,情侣或亲密的异性朋友之间借款,大多发自内心,源于情感,男女双方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但作为成年人,一定要分清楚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特别是在处理大额财物时,要谨慎对待,保留相关交付的证据,以免在恋爱关系发生变化时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造成情感与经济上的双重伤害。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杜女士与田先生虽系恋爱关系,但双方仍是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恋爱期间的借款在法律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应当予以返还。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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