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进行了公开宣判。经过审理,刘连舸因受贿和违法发放贷款两项罪名被法院判处。
受贿罪
法院认定,刘连舸在2010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其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
违法发放贷款罪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导致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刘连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其受贿犯罪中的未遂情节、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和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刘连舸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信息显示,刘连舸拥有丰富的金融背景,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行的高层领导职务。他在职期间,因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导致了巨额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此次判决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警示着所有公职人员必须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