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为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国家制定了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产生的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申请工会或第三方参与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协商不成或协议不履行,劳动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的解决应依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若争议事项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方如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可推举代表参与调解、仲裁或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负责调解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并监督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其日常工作。
仲裁庭在裁决前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特殊情况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障。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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